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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費婚禮錄像損毀,能否要求精神賠償? 2017-02-23
已構成侵權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《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》第四條規定,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,致使見證婚禮的錄像資料發生損毀,我有權要求精神賠償嗎? 婚禮錄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安陽 王某   答:妳與攝影部簽訂攝影合約單的同時,“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,妳有權向攝影部主張精神賠償。 婚禮記錄,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。”因此,並簽訂了金額2000元的攝影合約單,附有包括錄像及制作VCD的免費服務項目。後因錄像師不慎將婚禮的錄像資料損毀,問:2013年元旦,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,約定攝影部壹方提供免費的婚禮錄像,但由於其提供的錄像師的過錯行為,給妳和家人造成壹定程度的精神傷害,我到劉某所開的某婚慶攝影部進行婚慶攝影,加之婚禮不可重復的客觀性,並制作成光盤交付給客戶的義務。攝影部的攝影義務雖已履行完畢,雙方已形成了攝影、錄像服務合同。攝影部負有按客戶要求將婚禮全過程進行錄像,攝影部以錄像系免費為由拒絕賠償。請問,給我和家人帶來很大的精神傷害。我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,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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